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显示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45%、60%,并按照考核目标完成度,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该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独立董事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志勇
纪常伟
花 为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