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0-115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公司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对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天国富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拓斯达”)近日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终止协议》;同时,公司、江苏拓斯达与中天国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19年11月在创业板公开增发A股股票16,065,24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0.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9,999,974.54元,扣除发行费用40,829,327.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9,170,647.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1月20日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20年 10月 19日,公司、江苏拓斯达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账号 | 使用项目 | 募集资金余额(元)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4405 0177 7808 0000 2906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 214,480,850.58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 1401 4019 0010 0152 33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 201,528,256.20 |
中国工商银 | 2010 0273 | 江苏拓斯达机器 | 3,380,913.11 |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1920 0600 169 | 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6353 7264 1200 | 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 89,294,518.17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中天国富,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天国富。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3、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中天国富作为公司及江苏拓斯达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每年度对公司及江苏拓斯达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及江苏拓斯达授权中天国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浩杰、沈银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江苏拓斯达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江苏拓斯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天国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江苏拓斯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国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及江苏拓斯达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公司、江苏拓斯达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中天国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天国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天国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
天国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江苏拓斯达有权或者中天国富有权要求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天国富发现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天国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天国富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中天国富义务至公开增发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公司及江苏拓斯达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公司及江苏拓斯达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及江苏拓斯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天国富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江苏拓斯达、中天国富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