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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3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

及相关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30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7财保2号]、《通知书》[(2020)粤07执保61号]及《通知书》[(2020)粤07执保61号之二]。详情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的公告》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门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7民初115 号之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国资委”)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以下简称“甘化科工”)

(二)基本情况

江门国资委与甘化科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国资委向江门中院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案外人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悦电化”)提供的其名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与江海三路交叉口东北侧(A1地块)的土地(以下简称“A1地块”)作为担保,江门中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粤07财保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广悦电化名下A1地块;二、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甘化科工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除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江门国资委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江门中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因江门国资委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江门中院2020年11月11日裁定按江门国资委撤回诉讼处理。2020年11月25日,江门国资委申请解除对A1地块的查封;2020年12月9日,甘化科工申请解除对其在江门市财政局享有的“三旧”改造土地补偿款2.5亿元的查封冻结措施。

江门中院经审查认为,江门国资委、甘化科工申请解除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江门国资委对甘化科工关于解除其在江门市财政局享有的“三旧”改造土地补偿款2.5亿元的查封冻结措施的申请亦无异议,故均应予以准许。

(三)江门中院裁定情况:

1、解除对广悦电化名下A1地块的查封;

2、解除对甘化科工在江门市财政局享有的2.5亿元“三旧”改造土地补偿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江门市财政局享有的2.5亿元“三旧”改造土地补偿款解除冻结后,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为未来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资金

支持。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7民初115 号之二]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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