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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3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0年12月12日,公司在内部通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通知。公示时间为12月12日至12月21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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