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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2

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20-087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14:30

2、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4幢6楼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卜智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9,496,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4,199,500 股的 37.1135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637,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99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859,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735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

(4)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选举严格先生、熊梓桐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严格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61,18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议案1.0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熊梓桐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561,18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496,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96,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雪涛、纪旖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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