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兼总裁朱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66 号
朱明:
2020年10月22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股份”)股份316万股,减持金额1,169.2万元。常铝股份于2020年10月29日披露《三季度报告》,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在常铝股份2020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