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或“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晋亿实业拟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90,000.0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308,571,100.00元,募集现金484,118,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现金部分为人民币473,776,491.1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的天健验〔2020〕8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
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并等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一般结算帐户。该事项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决定的范围内具体办理。具体操作情况如下:
1、使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使用信用
证支付方式,并由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可以使用信用证支付时,公司财务部根据
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信用证支付资金明细表。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通过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
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2、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
种类及金额,并由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2)办理外汇支付时,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
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并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
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存在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按要求更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关于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我们审阅并查询了会议文件等有关资料,认为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拟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是以真实交易为背
景,不违反信用证及外汇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拟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
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信用证、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