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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通:关于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0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2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0年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士通”)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20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0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网站(www.wst.cetc30.com)上发布《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期内,未发生公司内部人员对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结

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及公示情况,监事会认为:

列入2020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2020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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