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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2

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措施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编制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本次发行。

5、公司就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制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编制了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可行,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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