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确定的首次授予的2,023名激励对象中,35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该35名员工不再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象。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23名调整为1,988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6,900,000股调整为596,229,700股。预留的股票期权与《激励计划》保持一致,无变化差异。
《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确定的841名激励对象中,48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该48名员工不再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此外,因个人原因,考虑员工认购意愿,5名员工认购权益数量
较公司授予权益数量有所减少。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41名调整为793名,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41,250,000股调整为321,813,800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
3、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