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20-082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20-082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1日,向1,98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96,229,700股股票期权,向793名激励对象授予321,813,800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标的股票的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39,900,000股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4%。股票期权首次授予606,9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权益合计的61.86%,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94.84%,预留授予33,000,000股,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5.16%。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41,250,000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限制性股票无预留。
4、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经理、高级技术骨干,总计2,023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VP级)、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总监级及以上、高级专家)、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助理总监、副总监、专家),总计841人。
5、行权/授予价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43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2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
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名单中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资格的异议。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0]7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出具了《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0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1日,向1,98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96,229,700股股票期权,向793名激励对象授予321,813,8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对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23名调整为1,988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6,900,000股调整为596,229,700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41名调整为793名,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41,250,000股调整为321,813,800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二、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 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公司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的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
授予指标 | 授予业绩条件 |
归母ROE | 2019年归母ROE不低于2% |
毛利率 | 2019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
显示器件产品市占率 | 2019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
AM-OLED产品营收增长 | 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幅不低于10% |
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 | 2019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7000件 |
注:
1.计算ROE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2.市占率按照LCD与OLED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指标计算口径发生变化的,统一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计算。
对标企业样本公司系选取3家国际知名同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对标对象,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034220.KS | LG DISPLAY |
2409.TW | 友达光电 |
3481.TW | 群创光电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因非正常原因及特殊因素出现财务指标异常或明显不可比、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市国资委同意后,可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适当调整对标样本。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条件(1)、(2)所述的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条件(3)所述公司业绩考核已达标,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授权计划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0年12月21日。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43元人民币/股。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4、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 人数(人) | 获授的股票期权的份额(股) |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经理、高级技术骨干 | 1,988 | 596,229,700 | 64.95% | 1.713% |
合计 | 1,988 | 596,229,700 | 64.95% | 1.713% |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24个月。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4)行权安排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六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从授权日开始经过24个月的等待期,激励对象可在可行权日按照34%、33%、33%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①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授权日 |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成之后,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 - |
等待期 | 自激励计划授权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②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预留授予日 | 预留部分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确定 | - |
等待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注销相关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比例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34%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0-2022年平均归母ROE增长10%(即不低于2.38%); 2.2022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2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2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9,000件。 |
第二个行权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1-2023年平均归母ROE增长30%(即不低于2.81%); 2.2023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3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3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0,000件。 |
第三个行权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2-2024年平均归母ROE增长60%(即不低于3.46%); 2.2024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4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4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1,000件。 |
注:
1.计算ROE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2.市占率按照LCD与OLED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行权条件的对标样本与授予条件的对标样本一致。
首次与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考核内容及对标企业相同。
公司在行权期内如发生重大资产、业务、人员重组等情况而导致
指标直接计算结果前后不可比时,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可以对指标计算口径进行重新认定,以保持指标可比性。
若出现可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本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与个人绩效指标挂钩,按照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S、A、B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优良”,C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D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绩效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结果表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A或B级,则激励对象可行权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可行权5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激励对象不可行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绩效考核结果 | S、A或B级 | C级 | D级 |
标准系数 | 1 | 0.5 | 0 |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2月21日。
2、授予价格:2.72元人民币/股。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序号 | 激励 对象 | 职务 | 人数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股) |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陈炎顺 | 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 | 1 | 2,000,000 | 0.22% | 0.006% |
2 | 刘晓东 | 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 1 | 1,800,000 | 0.20% | 0.005% |
3 | 孙芸 |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1 | 1,500,000 | 0.16% | 0.004% |
4 | 高文宝 |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 | 1 | 1,500,000 | 0.16% | 0.004% |
5 | 姚项军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6 | 张兆洪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7 | 仲慧峰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人事官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8 | 冯莉琼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律师 | 1 | 1,000,000 | 0.11% | 0.003% |
9 | 谢中东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首席审计官、首席风控官 | 1 | 750,000 | 0.08% | 0.002% |
10 | 苗传斌 |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首席文化官 | 1 | 650,000 | 0.07% | 0.002% |
11 | 刘洪峰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1 | 750,000 | 0.08% | 0.002% |
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VP级) | 78 | 46,775,000 | 5.10% | 0.134% | ||
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总监级及以上、高级专家) | 161 | 72,256,900 | 7.87% | 0.208% | ||
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助理总监、副总监、专家) | 543 | 189,831,900 | 20.68% | 0.546% | ||
合计 | 793 | 321,813,800 | 35.05% | 0.925% |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3)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
④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①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②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③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比例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34%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0-2022年平均归母ROE增长10%(即不低于2.38%); 2.2022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2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2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9,000件。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1-2023年平均归母ROE增长30%(即不低于2.81%); 2.2023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3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3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0,000件。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33% | 1.以2019年归母ROE为基数,2022-2024年平均归母ROE增长60%(即不低于3.46%); 2.2024年毛利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4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4.以201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5.以2019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智慧系统创新事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6.2024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1,000件。 |
注:
1.计算ROE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2.市占率按照LCD与OLED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3.创新业务专利包括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公司创新业务方向的专利。
解除限售条件的对标样本与授予条件的对标样本一致。
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如发生重大资产、业务、人员重组等情况而导致指标直接计算结果前后不可比时,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可以对指标计算口径进行重新认定,以保持指标可比性。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④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限售额度与个人绩效指标挂钩,按照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S、A、B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优良”,C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D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绩效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结果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锁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A或B级,则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5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激励对象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绩效考核结果 | S、A或B级 | C级 | D级 |
标准系数 | 1 | 0.5 | 0 |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8、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四、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以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于完成行权限制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限制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3、股票期权价值的模型选择及估计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使用该模型对本计划首次授予的596,229,700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约为1.97元/股,首次授予的
596,229,700股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1,174,572,509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40元/股。
(2)行权价格:5.43元/股。
(3)有效期为:3.5年。
(4)历史波动率:45.84%。
(5)无风险利率:2.93%。
4、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1日,假设获授股票期权的1,988名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根据计算得出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期内的费用估算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份) | 需摊销的 总费用 (元) | 2020年 (元) | 2021年 (元) | 2022年 (元) | 2023年 (元) | 2024年 (元) |
596,229,700 | 1,174,572,509 | 12,831,802 | 425,782,535 | 419,764,862 | 222,211,420 | 93,981,891 |
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321,813,800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862,460,984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1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元) | 2020年 (元) | 2021年 (元) | 2022年 (元) | 2023年 (元) | 2024年 (元) |
321,813,800 | 862,460,984 | 9,422,091 | 312,642,107 | 308,223,471 | 163,164,622 | 69,008,693 |
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激励对象股票行权、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为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1日,公司向1,98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96,229,700股股票期权,向793名激励对象授予321,813,800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1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1日,向1,98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96,229,700股股票期权,向793名激励对象授予321,813,800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及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京东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第九届监事会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