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