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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1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任召国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任召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关于公司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柴孝海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副董事长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柴孝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邓建军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邓建军先生为公司总裁。

四、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王先羽先生、张超先生、赵雅女士、杜俊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先羽先生、张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杜俊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赵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少龙:______________

罗国芳:______________

谢作诗:______________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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