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抓住市场发展机遇,促进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3、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育或其控制的主体,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公司拟与王正育先生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4、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王正育或其控制的主体,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但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金炳荣 苏伟斌 计小青
日期: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