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5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王兰凤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7,890,540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02,632,409股的43.680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2,431,186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459,354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2%。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授权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上述第1、2、3、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 股数 | 比例 (%) | 股数 | 比例 (%) | |||
议案一 |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 1,267,343,240 | 99.9568 | 547,300 | 0.0432 | 0 | 0 | 通过 |
议案二 |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1,267,345,140 | 99.9570 | 545,400 | 0.0430 | 0 | 0 | 通过 |
议案三 |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授权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 1,267,343,240 | 99.9568 | 547,300 | 0.0432 | 0 | 0 | 通过 |
议案四 |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1,267,343,240 | 99.9568 | 547,300 | 0.0432 | 0 | 0 | 通过 |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以下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 股数 | 比例 (%) | 股数 | 比例 (%) | |||
议案一 |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 592,343,240 | 99.9077 | 547,300 | 0.0923 | 0 | 0 | 通过 |
议案二 |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592,345,140 | 99.9080 | 545,400 | 0.0920 | 0 | 0 | 通过 |
议案三 |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授权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 592,343,240 | 99.9077 | 547,300 | 0.0923 | 0 | 0 | 通过 |
议案四 |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592,343,240 | 99.9077 | 547,300 | 0.0923 | 0 | 0 | 通过 |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林晓莉律师、余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