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
号A楼第3层301室
2020年12月
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一、 关于本次发行无需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意见的说明 ...... 5
二、 基本信息 ...... 5
三、 发行计划 ...... 9
四、 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 19
五、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 21
六、 中介机构信息 ...... 23
七、 有关声明 ...... 24
八、 备查文件 ...... 27
释义在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 释义 | |
全国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全国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公司、股份公司、朗鸿科技 | 指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大会 | 指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 指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定向发行规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
《定向发行指南》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
《定向发行说明书》 | 指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
《股份认购合同》 | 指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股票发行之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合同》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报告期 | 指 | 2018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 |
一、关于本次发行无需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意见的说明
经自查,本次发行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 | 连续12个月内普通股发行数量与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之和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0%。 | 是 |
2 | 连续12个月内普通股发行融资总额与本次股票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 | 是 |
3 | 发行对象确定,且范围为实际控制人、前十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是 |
4 | 发行价格确定。 | 是 |
5 | 发行数量确定。 | 是 |
6 | 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 是 |
7 | 发行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 是 |
8 | 发行中不存在特殊投资条款。 | 是 |
9 |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形。 | 是 |
公司名称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朗鸿科技 |
证券代码 | 836395 |
所属行业 | C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1计算机制造-C3919其他计算机制造 |
主营业务 | 电子设备防盗展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层次 | 基础层 |
主办券商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 胡国芳 |
联系方式 | 15356630907 |
法定代表人 | 忻宏 |
1 | 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否 |
2 | 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且尚未解除或者消除影响的。 | 否 |
3 | 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否 |
4 |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定向发行说明书时,公司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 否 |
5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6 | 公司处于收购过渡期内。 | 不适用 |
拟发行数量(股) | 1,000,000 |
拟发行价格(元) | 5.18 |
拟募集金额(元) | 5,180,000 |
发行后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 | 否 |
是否属于授权发行情形 | 否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9月30日 |
资产总计(元) | 89,343,287.57 | 143,946,461.45 | 119,226,410.94 |
其中:应收账款 | 15,072,978.35 | 20,960,868.50 | 15,065,271.59 |
预付账款 | 363,840.15 | 496,568.60 | 807,140.04 |
存货 | 18,150,139.29 | 26,089,846.99 | 17,824,507.10 |
负债总计(元) | 28,192,735.40 | 70,303,758.76 | 42,852,786.37 |
其中:应付账款 | 10,639,237.49 | 40,040,261.08 | 15,899,286.9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元) | 59,639,894.08 | 73,642,702.69 | 76,373,624.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66 | 2.05 | 2.12 |
资产负债率(%) | 31.56% | 48.84% | 35.94% |
流动比率(倍) | 2.59 | 1.30 | 1.39 |
速动比率(倍) | 1.89 | 0.89 | 0.97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1月—9月 |
营业收入(元) | 103,447,584.76 | 139,637,253.80 | 87,513,953.86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17,910,962.12 | 35,548,908.70 | 18,974,767.71 |
毛利率(%) | 44.98% | 46.89% | 44.30% |
每股收益(元/股) | 0.5 | 0.99 | 0.5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 | 32.99% | 58.07% | 17.8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87% | 55.07% | 16.60% |
(%)(依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2,804,641.80 | 47,435,905.15 | 19,249,179.18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63 | 1.32 | 0.53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82 | 7.34 | 4.86 |
存货周转率(次) | 3.05 | 3.2 | 2.22 |
同比增加72.8%,主要原因系公司认真落实部门考核办法,控本增效;同时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开拓海外市场,防盗器销售额环比增加,新款防盗器保持较高产品利润率,使得2019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故导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大幅增长。
11、2019年度每股收益0.99元,较2018年度每股收益0.5元同比增长98%,主要为公司股票数量一致的情况下,净利润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增长。2020年1-9月的每股收益为0.53元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16.60%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6.39%和
54.87%,主要原因是受2020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客户订单减少,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9.77%,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26.8%导致。
12、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9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80.46万元、4,743.59万元、1,924.91万元。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度增加2,463.12万元,增长108.01%,主要原因是2019年公司销售额增加,公司重视现金流管理,催收逾期款项,收回货款增加所致。2020年1-9月较2019年同期减少2,396.81万元,降幅55.46%,主要原因是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客户订单预收款减少,销售额减少,部分应收款项未能按期收回所致。
三、发行计划
(一)发行目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加速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发行对象
1.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议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则修订定向发行说明书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3)本次发行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2. 发行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属于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本次发行对象合计
名,具体如下:
(1)基本信息
序号 | 发行对象 | 实际控制人 | 前十名股东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核心员工 | 发行对象与公司董事、股东是否存在关系关联 | ||||
是否属于 | 持股比例 | |||||||||
1 | 忻宏 | 是 | 是 | 47.77% | 是 |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 否 | 否 | ||
2 | 刘伟 | 否 | 是 | 21.15% | 是 | 董事、副总经理 | 否 | 否 |
本次发行对象为自然人忻宏和刘伟,忻宏为公司在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伟为公司在册股东、董事。
(2)投资者适当性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证券账户 | 交易权限 |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境外投资者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持股平台 | 股权代持 | ||
1 | 忻宏 | 0073306751 | 基础层投资者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2 | 刘伟 | 0190571646 | 受限投资者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1)投资者适当性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忻宏和刘伟为公司在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
(2)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通过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及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是否为持股平台
本次发行对象均为自然人,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4)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及认购对象与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向公司借款的情况,也不存在由公司为发行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他人代为缴款情形,不存在非法募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形,不存在股权代持,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5.18元/股。
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不存在需要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形;
(2)公司进行本次发行的目的为拟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产出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并非以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激励为目的;
(3)本次发行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期末每股净资产,发行价格公允,定价合法合规;
综上,本次定向发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票登记日期间是否会发生权益分派,是否会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票登记日期间不会发生权益分派,不会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四)本次股票发行数量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本次拟发行股票1,000,000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5,180,000元。认购信息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1 | 忻宏 | 700,000 | 3,626,000 |
2 | 刘伟 | 300,000 | 1,554,000 |
总计 | - | 1,000,000 | 5,180,000 |
本次发行股份1,000,000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180,000.00元。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情况
序号 | 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日 | 募集资金总额(元) | 发行前总股本数(股) | 实际发行股票数(股) | 发行完成后总股本数(股) |
1 | 2020年11月16日 | 5,040,000 | 36,000,000 | 1,680,000 | 37,680,000 |
合计 | - | 5,040,000 | - | 1,680,000 | - |
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本次定向发行已经发成。
(六)限售情况
1、法定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本次认购新增股份须遵照《公司法》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限售。
2、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均出具了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本次认购的朗鸿科技股票,自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公开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愿锁定承诺到期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将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解限售安排。
序号 | 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限售数量(股) | 法定限售数量(股) | 自愿锁定数量(股) |
1 | 忻宏 | 700,000 | 700,000 | 525,000 | 175,000 |
2 | 刘伟 | 300,000 | 300,000 | 225,000 | 75,000 |
合计 | - | 1,000,000 | 1,000,000 | 750,000 | 250,000 |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序号 | 用途 | 拟投入金额(元) |
1 | 补充流动资金 | 5,180,000.00 |
合计 | - | 5,180,000.0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本公司采购主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和商品。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防盗展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增长,公司的规模也日益扩大,采购防盗器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商品支出明显增长,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9,637,253.8元,较2018年度增长34.98%,预计2020年公司业绩受新冠疫情影响略有下降。2020年1-9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249,179.18元,较2019年同期减少23,968,126.66元,降幅55.46%,因此需要相应地补充流动资金,以保障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5,180,000.00元,主要用于购买主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和商品。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以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缓解资金压力,为公司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 ||||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2、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详见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规定,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3、公司承诺将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不会提前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建立健全科学的计划体系,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采购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费用预算计划,认真做好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投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此外,公司将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使用募集资金,每日核对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保证账实相符,每月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除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外,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以下宗教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投资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投资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亦不用于房地产理财产品投资、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会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参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公司不会以拆借等任何形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具有金融属性的关联方使用。
(十)是否存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 否 |
2 | 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 否 |
(十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二)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人数均不超过200人。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豁免核准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需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股票定向发行自律审查程序。如涉及法律法规等制度变化,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十三)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1、公司需要履行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情况,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无需履行国资、外资、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2、发行对象是否需要履行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均无需履行国资、外资、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十四)表决权差异安排
不适用。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公司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了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司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不涉及非现金认购情形;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21日披露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综上,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已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在报告期内如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请说明违规事实、违规处理结果、相关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等
报告期内,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十六)其他事项
1、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本次股票发行涉及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相关议案如下:
(1)《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2)《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认购合同>的议案》;
(6)《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授权。
2、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四、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下降,公司销售额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2、国内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国内主要客户较为集中,一旦其发生变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将产生一定影响。公司目前在原有客户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市场,将业务逐渐向原有客户以外的地区扩展,增加客户数量,优化客户结构,降低客户集中度,积极降低对重大客户的依赖程度。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对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相应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六、中介机构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杨志国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孙峰、徐泮卿 |
联系电话 | 0571-56076660 |
传真 | 0571-85800465 |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 |
法定代表人 | 戴文桂 |
经办人员姓名 | - |
联系电话 | 010-58598980 |
传真 | 010-58598980 |
七、有关声明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忻宏:________________ 刘伟:________________胡国芳:________________
黄小军:________________江志平:________________
全体监事签名:
方洁媛:________________杨大庆:________________陈学胜:________________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忻宏:________________ 刘伟:________________胡国芳:________________
江志平:________________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1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忻宏:
________________
2020年12月21日
控股股东签名:忻宏:
________________2020年12月21日
(三)其他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孙峰:
________________徐泮卿:
________________
机构负责人签名:
杨志国:
________________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12月21日
八、备查文件
(一)《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股票发行之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
(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