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会议将审议《关于签订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签订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签订《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签订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吴小亮、魏鹏举、张雷宝
2020年 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