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吴晨女士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列入激励对象名单。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故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人调整为1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份额不变。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5、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经调整后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