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
月
日召开了第
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
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于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
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法》、
《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