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13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
临2020-128),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粤0309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建设”)
被告一: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业”)
被告二: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业”)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2020)粤0309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金润建设与被告华佳业、华盛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议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华佳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润建设支付保修金52,737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以52,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出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2、华盛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金润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9元,已由金润建设预交,由华佳业、华盛业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粤0309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