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7号
林吉芳:
2016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
99.22%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你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你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