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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爆破: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1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08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4、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64名激励对象6,225,81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2元/股。

5、2018年12月24日,公司已经完成了该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4名调整为5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25,812股调整为5,620,968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6、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欧阳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2,575股。该事项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3月30日完成回购注销,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568,393股。

7、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

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大会的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37元/股调整为5.17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情况

2020年5月12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707,056,3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3)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37元/股调整为5.17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系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回购价格的调整是根据《广东

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大会的授权作出的调整,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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