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10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2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3,037,080股,发行价格为41.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7,532,875.6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23,450,918.91元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744,081,956.69元,已于2020年10月9日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用的金额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3,460,669.74元。
二、前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会议通过,为规范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广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三家银行共开设四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公司已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东路支行 | 9550880019713200527 | 补充流动资金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东路支行 | 9550880019713200437 | 购置设备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 | 8110901012601216977 | 购置设备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 120906071110108 | 购置设备 |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经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11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充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为便于公司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现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赤岗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下属网点)新设2个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该账户仅用于“购置设备”,不得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账号:4405014319010000151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赤岗支行;以下简称“该账户”),截止2020年12月18日,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在符合监管规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前提下,并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可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存放定期。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纸质版对账
单寄送至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或将对账单扫描件通过乙方经办人员的工作电子邮箱邮寄至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的电子邮箱中。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同时在电子邮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