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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7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股份107,886,8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7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7,278,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8,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1,693,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84,8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8,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12%。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770,53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2%;反对116,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7,06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20%;反对116,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770,53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2%;

反对116,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7,06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20%;反对116,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张辉阳先生、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徐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姚力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29,5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1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138%。

姚力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选举Jie Pan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29,5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1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138%。

Jie Pan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选举张辉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29,5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1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7138%。张辉阳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选举钱红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29,5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1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138%。

钱红兵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5、选举于泳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29,5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1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138%。

于泳群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6、选举徐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29,6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3%。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2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197%。徐洲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均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1、选举费维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62,53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06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596%。

费维栋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选举张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62,53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8%。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06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596%。

张杰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选举刘秀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62,63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9%。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16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55%。

刘秀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韩刚先生、汪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与会的职工代表审议,选举张英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监事,张英俊先生将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1、选举韩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28,5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1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47%。

韩刚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5.2、选举汪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07,762,5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11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25%。

汪宇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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