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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类委托理财,产品发行主体应当提供保本承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

过 12 个月。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交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理财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委托理财金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于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负责执行,董事长也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管理层执行委托理财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公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由公司财务部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第五章 核算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 注销 理财 产 品专 用结 算 账户 的,投 资期 满后 资 金应 转回 募 集资 金专 户存放。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 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 司财务负责 人负责及 时分析和跟 踪委托理 财产品投向 ,如评估发 现存在可 能影 响公司资金 安全的风 险因素,应 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 以控制投资 风险,并 及时向公司总裁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 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 账户,包括 开户、销 户、使用登 记等,负 责委托理财 相关的资金 调入、调出 管

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十九条 公司 审计 部负责委托 理财 产品 业务 的审批 情况 、实 际操作 情况、资 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门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 务处理情况 、盈亏情 况进行核实 。每个季 度末应对所 有理财产品 投资项目 进行 全面检 查, 并 根据 谨慎 性 原则 ,合 理 的预 计各 项 投资 可能 发 生的 收益 和 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 部门在具 体执行委 托理财事 项前,要将 有关内容 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 内部审计核 查的基础 上,以董事 会审计委 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 由二名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 作情况可提 议召开董 事会审议停 止公司的 相关委托理财投资活 动,必要时 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 司投资情 况透露给其 他个人或 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 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 致使 公司 遭 受损 失或 收 益低 于 预期 ,公司有权视 具体 情况 , 追究 相关 人 员的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不适宜继续适用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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