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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实施《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12月18日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1.8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2,527.00万股

限制性股票。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金星 刘 燕 陈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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