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东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00,450,47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177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方福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吴尚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议案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 是否当 |
序号 | 表决权的比例(%) | 选 | ||
1.01 | 吴福胜 | 594,524,910 | 99.0131 | 是 |
1.02 | 高申保 | 594,524,410 | 99.0130 | 是 |
1.03 | 张正和 | 594,524,410 | 99.0130 | 是 |
1.04 | 孙先武 | 594,664,410 | 99.0363 | 是 |
1.05 | 吴霖 | 594,524,410 | 99.0130 | 是 |
1.06 | 吴尚义 | 594,524,410 | 99.0130 | 是 |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戴新民 | 594,524,910 | 99.0131 | 是 |
2.02 | 尤佳 | 594,524,410 | 99.0130 | 是 |
2.03 | 崔鹏 | 594,664,410 | 99.0363 | 是 |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非职工监事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刘帮柱 | 594,524,910 | 99.0131 | 是 |
3.02 | 汤晓红 | 594,664,410 | 99.0363 | 是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01 | 吴福胜 | 2,380,852 | 28.6628 | ||||
1.02 | 高申保 | 2,380,352 | 28.6567 | ||||
1.03 | 张正和 | 2,380,352 | 28.6567 | ||||
1.04 | 孙先武 | 2,520,352 | 30.3422 | ||||
1.05 | 吴霖 | 2,380,352 | 28.6567 | ||||
1.06 | 吴尚义 | 2,380,352 | 28.6567 | ||||
2.01 | 戴新民 | 2,380,852 | 28.6628 | ||||
2.02 | 尤佳 | 2,380,352 | 28.6567 | ||||
2.03 | 崔鹏 | 2,520,352 | 30.3422 | ||||
3.01 | 刘帮柱 | 2,380,852 | 28.6628 | ||||
3.02 | 汤晓红 | 2,520,352 | 30.3422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共审议两项议案,即《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两项议案均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表中,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与表决的票数(178,940股)不在统计数据之内。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方、郑江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