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崔天钧 王凤丽 王生坤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