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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9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审慎讨论,现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崔天钧 王凤丽 王生坤

2020年12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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