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且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总体审计需要,且综合考虑了相关审计机构的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