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邮件、信息平台、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通知监事,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2)。
监事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2020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聘请苏亚金诚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