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成立的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调查核实,发现一起诉讼与公司有关,现将调查结果补充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肖巧兰等与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伟璇受让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肖巧兰在上述案件中债权,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相关进展
1、经公司核查公司内部文件,上诉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根据《公司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审议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判例,违规担保的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公司将启动司法程序,针对该违规担保向相关法院提出复审申请,主张公司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将继续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2、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各方联系,以免除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