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0-13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20-095),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渝0106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南京迦得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得凯”)
被 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第三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案 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
币2,959,809. 65元及利息等费用,关于利息部分请求的计算方式为:以2,959,809.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经由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生效,案号为(2019)渝0192民初7278号。原告向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92执1582号。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向被告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但被告提出异议。本案所涉债权为第三人出售给被告心脏支架的货款,被告并未向第三人支付该笔货款。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二、(2020)渝0106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迦得凯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三人重庆捷尔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迦得凯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45.18元,减半收取16,072. 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迦得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渝0106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