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12月1日披露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2020-100),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及一般银行账户累计实际冻结金额为17387.15元;于2020年12月8日披露《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2020-101),具体内容敬请参阅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与相关银行核对,上述公告涉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经全部解除冻结。
二、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
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3民终1926号判决,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案原告根据生效判决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津0116执12148号,履行了公司的全部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2020年12月18日,法院已解除对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案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2、2020年6月末,公司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津03民终1926号,已计提预计或有负债1402.02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