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修改相关条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款,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章程修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
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