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0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旨在以正常经营为基础,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的审批流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性决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当前市场环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晓勇郑曙光段嘉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