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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莎普爱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养和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林弘远。养和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林弘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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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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