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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码:【】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ibo Heavy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0年11月3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8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45亿元(245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45亿元(245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2021年6月8日至2026年12月1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年12月2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海波重科主体信用级别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证

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085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45亿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45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经深交所同意,公司2.4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12月2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波转债”,债券代码“123080”。本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ibo Heavy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271830540B
股票简称及代码海波重科,300517
A股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冉婷
注册资本106,726,000.00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邮政编码430207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7日
营业期限长期
上市时间2016年7月19日
年度报告登载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经营范围桥梁钢结构的研发、制造、安装;船舶配件、港口设备的研发、制造、修理、安装;其他钢结构产品的研发、制造、安装;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8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0.00万股并于2016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10.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7,024,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7,656,416.23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由7,680.00万股增加为10,240.00万股,注册资本由7,680.00万元变更为10,24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所占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6,800,00075.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14,600,00014.26%
境内自然人持股62,200,00060.7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5,600,00025.00%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25,600,00025.00%
三、股份总数102,400,000100.00%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2018年4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共计6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00.00万股,价格为

8.00元/股,2018年5月4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

2018年6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对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进行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人员由66人调整为5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0.00万股调整为498.00万股,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最终合计48人认购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数量为445.40万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18]000350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截至2018年6月15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5,632,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454,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1,178,000.00元。截至2018年6月15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0,685.40万元。

2019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176.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2019年6月28日,本次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三)2019年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9年6月12日、2019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剑、邱泽千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685.40万股变为10,680.4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685.40万元变为10,680.40万元。

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激励对象胡娟、童明东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680.40万股变为10,673.8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680.40万元变为10,673.80万元。

(四)2020年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673.80万股变为10,672.6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673.80万元变为10,672.60万元。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4,296,57541.5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44,296,57541.5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2,429,42558.50%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62,429,42558.50%
合计106,726,000100.00%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06,726,000元,股本结构参见本报告书之“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之“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股权结构变化情况”之“(四)2020年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张海波境内自然人56,570,00053.00%42,427,500
2李晓明境内自然人4,255,9963.99%
3张学军境内自然人1,862,6011.75%-
4张丽境内自然人1,770,0001.66%-
5舒俊境内自然人1,280,4211.20%-
6张月境内自然人1,198,0001.12%-
7潘富生境内自然人734,9080.69%-
8包仕英境内自然人590,0000.55%-
9答浩境内自然人522,0000.49%157,500
10丁建珍境内自然人480,0000.45%
合计69,263,92664.90%42,585,000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桥梁钢结构工程,业务范围包含桥梁钢结构的制作、安装、技术研究、工艺设计和技术服务。公司作为桥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利用深厚的制作、施工和项目管理实力,参与了百余座跨海、跨江、城市高架桥梁钢结构工程建设,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二)主要产品、服务情况

公司从事的桥梁钢结构工程业务包括桥梁钢结构的工艺设计、钢梁制作、节段运输、桥位安装、桥梁钢结构维护等桥梁钢结构工程的完整业务类型。

1、主要桥梁钢结构类型

桥梁主梁和加劲梁为桥梁钢结构工程的核心业务,公司业务主要采用钢箱梁、钢桁架、钢箱拱桥结构、钢桁拱桥结构、钢管拱桥结构和悬索桥结构等钢

结构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具有代表性桥梁钢结构工程

自1994年公司成立以来,公司通过20余年在桥梁钢结构工程行业积累的丰富经验,并充分利用资质、经验、管理、技术和品牌优势,已迅速成长为具有较高行业地位、技术和管理成熟的桥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商。

公司承接的代表性工程主要有:

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本公司建设内容
三环线西段(长丰桥—白沙洲大桥) 综合改造工程三环西段改造工程东起国博大道立交,西至长丰桥汉阳桥头,全长14.9公里。钢箱梁结构共计46联,其中包括三环线主线21联、318高架7联、汪家嘴立交匝道13联、上下桥匝道2联以及孟家铺立交匝道3联。海波重科完成全桥35,000吨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贵阳朝阳洞路改造工程贵阳市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B标段,起点位于玉厂路东侧,终点接C标段朝阳洞路高架桥,全长1,660.653m,按双幅桥设计。主桥钢结构采用连续钢箱梁构造。海波重科完成全桥9,000吨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 (雄鹰东路~金源东街)西三环互通立交本立交是西三环与农业路交叉而设置的互通立交,是两条快速路之间的重要的交通转换节点,是快速路网的组成部分。其中主线Z12联及匝道NW3联、SE4联、WN5联、ES5联采用钢箱梁结构。海波重科完成全桥6,850吨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光谷大道(三环线-珞喻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三标光谷大道(三环线~珞喻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其断面形式为高架桥+地面辅道形式。其中主线GL17联、GL21联、GL24联及匝道ZC1联、海波重科完成全桥7,895吨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本公司建设内容
ZD1联采用钢箱梁结构。
郑州市陇海路BT项目第十二标段 (G107辅道南北延伸落地段)工程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全线工程范围为心怡路-京港澳高速,总长约为32.5km。北二联(B2联)主桥采用钢箱梁结构,跨径组合60 + 100 + 60 + 41.2m,桥面结构宽度47.3m,主跨支点梁高5.3m,主跨跨中梁高3m。海波重科完成全桥9,510吨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郑州市107辅道快速化工程PPP项目三标郑州市107辅道快速化工程北四环至南四环段(跨连霍高速位置)全长1,091m。跨连霍高架、规划新龙路路口采用钢箱梁结构。跨连霍高速主线为40m + 60m + 40m连续钢箱梁结构,采用步履式法整体顶推施工为主,部分节段采用吊装法施工。海波重科完成全桥5,554吨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贵州江凯河特大桥江凯河特大桥桥址位于黔东南州施秉县甘溪乡江凯村境内,横跨江凯河一陡崖峡谷,主桥采用净跨径220 m的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拱轴线采用悬海波重科完成全桥钢管拱特大桥4,351吨原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本公司建设内容
链线,拱轴线系数m=1.6,净矢高h=55.0m,净矢跨比f=1/4。
恩施找龙坝特大桥银川至北海高速公路建始(陇里)至恩施(罗针田)段的一座整体式桥梁全长342.98m。主桥为上承式钢管馄凝土拱,拱跨225m,矢高45m,矢跨比1/5,拱上桥跨共15孔,单孔跨径为16m。海波重科完成全桥钢管拱特大桥3,644吨原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光谷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三环线至金融港四路)三环线-金融港四路段桥梁工程为快速路改造工程,高架桥北起GDK4+539.5处三环线北侧,沿线跨越三环线及金融港一路、金融港二路、金融港三路、金融港四路等道路,南至GDK5+845处金融港四路。其中主线GL35联、GL39联、GL41联及匝道ZF1联、ZF2联采用钢箱梁结构。海波重科完成全桥7,700吨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河北太行山高速公路邯郸段工程河北省太行山高速公路邯郸段工字钢梁共包括西坡大桥、刘家1#大桥、刘家2#大桥、刘家3#大桥、后何大桥、海波重科完成全桥25,000吨工字钢梁材料采购、制造与安装。
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本公司建设内容
江家1#大桥、江家2#大桥、西寂寥大桥、大洼1#大桥、大洼2#大桥、古台大桥共计11座大桥。工字钢梁分为40m跨和30m跨两种,半幅主梁采用4片钢工字梁,组合梁桥面全宽12.25m。工程总体采用架桥机架设安装。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比例 (%)金额比例 (%)金额比例 (%)金额比例 (%)
主营业务收入45,727.1599.6672,078.8098.8250,267.0499.6440,319.1599.83
其中:桥梁钢结构工程业务收入45,727.1599.6672,078.8098.8250,267.0499.6440,319.1599.83
其他业务收入171.350.34863.471.18179.210.3667.740.17
合计45,898.50100.0072,942.27100.0050,446.26100.0040,386.90100.00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海波,截至2020年9月30日,张海波持有公司5,657.00万股,持股比例为53.00%,现任公司董事长。张海波先生的配偶丁建珍持有公司48.00万股,持股比例为0.45%,张海波及其配偶丁建珍合计持有公司53.45%的股份;张海波先生的姐姐张丽、张学军分别持有公司

1.66%和1.75%的股份。

张海波先生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武汉市江夏区政协常委,五一劳动奖章、武汉市劳动模范称号、建国60周年武汉杰出创业领军人物荣誉获得者。1987年至1994年,在国营武昌造船厂从事质量和计划调度工作。1994年创立本公司并任总经理,2009年9

月至2018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2.45亿元(245万张)

2、发行价格:100元/张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5亿元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45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12月2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1,892,515张,即189,251,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2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551,671张,即55,167,1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2.5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5,814张,包销金额为581,4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4%。

7、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本次发行总量比例
1张海波1,298,564.0053.00%
2张学军42,756.001.75%
3张丽40,630.001.66%
4舒俊31,061.001.27%
5张月27,500.001.12%
6答浩11,879.000.48%
7丁建珍11,018.000.45%
8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自有资金10,937.000.45%
9沈明明10,874.000.44%
10宋雄文10,758.000.44%
合计1,495,977.0061.06%

8、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518.87
律师费用40.57
审计及验资费9.43
资信评级费用33.02
发行手续费2.31
信息披露费用20.75
合计624.95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106,726,000股,公司未发生股份回购事项,也不存在回购事项涉及的待注销股份。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106,726,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2,449,89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2,450,000张的99.9957%。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45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包销。

本次发行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12月2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1,892,515张,即189,251,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2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551,671张,即55,167,1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2.5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5,814张,包销金额为581,4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4%。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含税)470万元(不含前期已支付80万元)后的余额24,030.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12月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606号)。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之江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电话:0755-22622233传真:0755-82434614保荐代表人:周协、董淑宁项目协办人:曹阳项目组其他成员:周成材、欧龙、任中禹、张春雨、杨宇轩

(二)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联系电话:021-63391166传真:021-63392558经办会计师:祁涛、黄芬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军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

联系电话:027-59625780传真:027-59625789经办律师:温莉莉、孙光建、刘锟

(四)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文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联系电话:0755-82872897传真:0755-82872090经办评级人员:王先宗、刘诗华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审核和注册情况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已经2018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9月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9月3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至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9月3日。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按照股东大会对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公司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期限,延长至延期相关议案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起12个月。

2020年7月29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10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0年9月2日,证监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证券类型

证券类型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规模为2.45亿元。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45万张。

(五)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六)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45,000,000.00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38,750,471.70元。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500万元(含24,5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大型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大型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46,411.2524,500.00
合计46,411.2524,500.00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八)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收款单位开户行收款账号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汉街支行38440188000092662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武汉徐东支行1115500000087331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武昌支行27501100103076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15889398540057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45亿元,发行数量为245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

(五)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8%、第三年1.2%、第四年1.8%、第五年2.2%、第六年2.8%。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七)担保事项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2月8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6月8日至2026年12月1日。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9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发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

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20 %(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

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45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普通股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海波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海波重科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295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106,726,000股,公司未发生股份回购事项,也不存在回购事项涉及的待注销股份。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106,726,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2,449,89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2,450,000张的99.9957%。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海波配债”,配售代码为“380517”。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办理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所持有的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500万元(含24,5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大型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大型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46,411.2524,500.00
合计46,411.2524,500.00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十九)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有效期已经2018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9月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9月3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至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9月3日。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公司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期限,延长至延期相关议案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起12个月。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根据“中鹏信评【2020】第Z【402】号01《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置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2日,公司不存在对外发行债券的情形。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2020.9.30/ 2020年1-9月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流动比率1.531.581.601.88
速动比率1.321.070.961.37
资产负债率(合并)51.73%48.63%47.76%42.2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1.73%48.63%47.76%42.2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5,179.914,881.084,476.205,244.97
利息保障倍数66.4224.137.3817.16

注: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计入本期损益的折旧与摊销利息保障倍数=(合并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2018年末,公司速动比率小于1,主要系由于期末工程预收账款大幅度增加所致,随着公司工程项目的执行,项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预收账款将会结转至营业收入,不会导致偿债现金流支出。除2018年速动比率外,其他报告期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大于1,短期偿债能力良好;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7.16、7.38、24.13和66.42,整体保持较高的利息偿付能力。

报告期各期末,母公司及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21%、47.76%、

48.63%和51.73%,公司财务状况较为稳健。

综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节 财务会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431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153号和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14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9.30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资产总计158,233.75140,532.30126,218.57106,832.54
负债合计81,855.6268,337.4760,276.3045,096.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76,378.1472,194.8465,942.2761,736.26
所有者权益合计76,378.1472,194.8465,942.2761,736.26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45,898.5072,942.2750,446.2640,386.90
营业成本37,849.6058,999.1839,837.6331,354.47
营业利润3,995.153,045.582,909.023,912.26
利润总额3,879.793,126.552,910.903,964.67
净利润3,420.422,555.692,424.293,491.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20.422,555.692,424.293,491.7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5.8512,773.863,456.40-14,132.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80,65-4,502.67-6,011.622,036.5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42.68-2,804.82-3,628.417,542.5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427.485,466.36-6,183.62-4,553.13

(二)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0.9.30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资产负债率(合并)51.73%48.63%47.76%42.2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1.73%48.63%47.76%42.21%
流动比率(倍)1.531.581.601.88
速动比率(倍)1.321.070.961.37
每股净资产(元)7.166.766.176.03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0.881.551.181.10
存货周转率(次)1.451.611.291.69
总资产周转率(次)0.310.550.430.40
利息保障倍数(倍)66.4224.137.3817.1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0.061.200.32-1.38
每股现金净流量(元)-0.230.51-0.58-0.44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4.29%3.21%3.73%3.02%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8、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9、每股现金净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0、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11、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三)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020年1-9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61%0.32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55%0.320.32
2019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80%0.24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46%0.220.22
2018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85%0.24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28%0.200.20
2017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70%0.34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35%0.320.32

(四)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25-4.11204.732.0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67.20190.95186.7066.3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15.3680.9734.58178.7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54.14267.81426.01247.19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8.1140.1763.9037.08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45.98227.63362.11210.11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响数----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45.98227.63362.11210.11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20.91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2.45亿元,总股本增加约1,171.69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本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之江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保荐代表人:周协、董淑宁项目协办人:曹阳项目组成员:周成材、欧龙、任中禹、孙春雨、杨宇轩电话:0755-22622233传真:0755-8243461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认为:海波重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波重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同意推荐海波重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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