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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98号;

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39号创建大厦19楼,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5号楼2层201内1,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覃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宜东,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康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郝彬,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秘;

胡如国,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锦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晓媛,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秦博,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晓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欧秋生,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崔天旨,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张坤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张海洋,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秘;尚杰,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蔡柳雪,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经查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圣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圣莱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在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ST圣莱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发现并识别华民贸易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喜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未能及时披露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导致众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

序确定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所导致的后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保证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及其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二是ST圣莱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截至2016年审计报告出具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众华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二、2015年定期报告部分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ST圣莱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一是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750万元;二是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750万元。根据ST圣莱信息披露文件,上述违规行为合计分别虚增收入和净利润2,000万元和1,500万元。覃辉作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知悉圣莱达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事实并授意该行为。

2018年4月25日,ST圣莱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已披露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15年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00万元,其中净利润由

431.43万元更正为-1,568.57万元,由盈转亏。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阳光”)与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国际”)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星美影院经营权托管之协议书》,并通过向星美国际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代付门店运营费用、交易对价转移支付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7,319.7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星美国际未偿还上述占用资金。

ST圣莱于2019年12月6日向宁波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孚集团”)借款500万元,相关款项由瑞孚集团直接支付给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ST圣莱直至2020年7月29日才披露上述占用。

截至2020年12月7日,ST圣莱被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共计7819.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81%。

四、信息披露违规

(一)2019年至今ST圣莱多次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相关交易内容未及时披露,仅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1.报告期内设立合资公司宁波创瑞汉麻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元,公司出资比例为70%。2.设立全资子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宁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为99%。3.2019年10月,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与中金富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富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2,790万元的价格收购中金富盛持有的信

保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的股权,并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向中金富盛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该股权收购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时未通过,公司终止该收购并与中金富盛约定已支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4.2020年1月,ST圣莱出资2000万元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贸易协议,合作开展肉牛养殖产业链业务。

ST圣莱上述交易或对外投资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经计算,2019年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合计为7,790万元,占ST圣莱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6%。

(二)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5月28日,ST圣莱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319.78万元。经现场检查后发现,ST圣莱存在与资金提供方共管回款银行账户、向资金提供方支付保证金等情况,并分别于6月1日、6月10日转出资金合计7,319.73万元。ST圣莱虚构了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资金占用,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ST圣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2.1.1条、第2.1.4条的规定。

ST圣莱实际控制人覃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4.1.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第4.1.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2.1.4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胡宜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第3.2.2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郝彬、时任董事秦博、时任独立董事欧秋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王晓媛、时任独立董事徐虹、时任独立董事赵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时任监事刘锦源、时任监事崔天旨、时任职工监事张坤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1.7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总经理尚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0条、第3.1.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3.1.7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柳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

3.1.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3.1.7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覃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胡宜东、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时任总经理尚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六、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时任副总经理蔡柳雪、时任董事王晓媛、郝彬、秦博,时任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覃辉、胡宜东、康璐、张海洋、尚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圣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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