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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粤03执异1144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1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莫源、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权回购事项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详见公司2020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深圳中院依照公司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存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听证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深圳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粤03执异114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申请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内人民币740万元保证金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涉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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