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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关于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7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本公司”、“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ST东电,股票代码:000585)于2020年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问询了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㈠ 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㈡ 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㈢ 经核查,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㈣ 经核查,公司大股东北京海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如下:

1、我公司、我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贵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经查询,我公司、我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贵公司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买卖贵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

3、2018年12月20日我公司已将持有贵公司的81,494,850股无限售流通A股全部质押给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质押的股份未设置风险预警线和平仓线,不存在平仓风险。

4、我公司已出具财务支持的承诺函,在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承诺无条件

为东北电气提供财务支持,包括以提供资金、担保等方式,协助东北电气补充营运资金。目前,东北电气全资子公司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凯毅”)已与我公司签署借款合同,2020年度内我公司继续向沈阳凯毅出借借款(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信息披露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㈠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㈡ 2020年5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大股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海鸿源与云鹰科技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仅对合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原则性约定,本协议最终是否能够达成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㈢ 公司已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㈣ 鉴于公司2019年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0年5月6日开市之日起,对公司A 股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将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2020年1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在新上市规则发布施行后,如公司2020年经审计相应财务类指标出现第14.3.1条所述情形(见附件),在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后,公司A股股票交易仍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㈤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www.cninfo.com.cn和www.hkexnews.hk,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征求意见稿)》第14.3.1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㈠项、第㈡项情形的;

㈤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节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前款第㈠项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会计师专项意见,就公司是否存在应扣除的营业收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进行说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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