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0-76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及2020年4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2020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0年度为相关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2020年度担保的总额度累计不超过14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服务”)及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检测”)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北京德外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先生为以上两笔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服务 | 华夏北京德外支行 | 1,000 | 2020年12月2日 | 800 | 1,800 |
鼎汉检测 | 华夏北京德外支行 | 1,000 | 2020年12月2日 | 2,000 | 3,0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01月12日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5、6层(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政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轨道交通技术咨询、轨道交通技术服务;维修电气设备;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设备;劳务服务;仓储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69,427,843.65 | 113,896,326.13 |
负债总额 | 38,663,857.41 | 39,233,491.12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38,663,857.41 | 39,233,491.12 |
净资产
净资产 | 130,763,986.24 | 74,662,835.01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 2019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1,155,357.37 | 38,598,428.44 |
利润总额 | 56,095,890.16 | 12,691,552.17 |
净利润 | 56,101,151.23 | 12,677,602.13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二)被担保人: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1年09月20日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10层(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李彤 |
注册资本 | 3,5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生产铁路设施检测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设备(限外埠);数据处理(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检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委托加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52,267,586.13 | 257,237,592.95 |
负债总额 | 27,504,208.61 | 21,916,032.96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27,504,208.61 | 21,916,032.96 |
净资产 | 224,763,377.52 | 235,321,559.99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 2019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0,322,420.47 | 63,413,269.86 |
利润总额 | -10,710,887.03 | 5,792,898.45 |
净利润 | -10,558,182.47 | 4,936,409.28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1)担保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根据乙方(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有关规定,债权人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万元,授信有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以保证合同为准。
(3)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保证范围:以依照甲方(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6)保证期间:甲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具体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
2、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庆伟提供的反担保:
(1)反担保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庆伟
(2)被保证的主债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与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
(4)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①《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债权人偿还的资金总额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率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②《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
产保全费等)。
③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承诺函下的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等);
④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甲方(担保人)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而向债权人代偿之日起两年。
(二)债务人: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担保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根据乙方(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有关规定,债权人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万元,授信有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以保证合同为准。
(3)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保证范围:以依照甲方(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6)保证期间:甲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具体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
2、反担保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庆伟
(1)反担保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庆伟
(2)被保证的主债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与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
(4)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①《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债权人偿还的资金总额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率按
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②《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等)。
③甲方为实现本合同/承诺函项下的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等);
④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甲方(担保人)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而向债权人代偿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48,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1,4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51%;除因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委托担保合同》、《信用反担保合同》等;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