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聆达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47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石大)就与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金银湖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立案后被告金银湖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与反诉案件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石大、金银湖公司、聆达股份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均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6日、10月9日、12月13日及2020年1月7日、9月3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及相关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096、135;2020-002、07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上述案件上诉审理过程中,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能源服务合同为由,撤回上诉和起诉(或反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02元,减半收取99,551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5,223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96元,减半收取209,548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774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99,551元,由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3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终审裁定后,当事各方继续履行原能源服务合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47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