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与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续签<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持续关连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预留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28名激励对象获授273万份股票期权,并同意本次股票预留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
(二)《与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续签<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持续关连交
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关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关连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必要且持续,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已经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4、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关连交易时,关联/关连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蔡江南
独立董事: 洪 亮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 蔡江南
独立董事: 洪 亮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 蔡江南
独立董事: 洪 亮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