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0-12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于近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渝0192民初150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重庆益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益听”)
被 告: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2020)渝0192民初150号《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
1、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6,160元,并以196,160元为
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6日暂计7,665.77元,以上数额共计203,825.77元;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助听器采购合同》,合同就产品价格、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欠付196,16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三、(2020)渝019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重庆益听与被告重庆捷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捷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益听支付货款196,160元,支付以196,160元为基数,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被告重庆捷尔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渝0192民初150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