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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和支付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住房建设步伐,逐步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提高员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称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员工个人按月交纳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员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公积金由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第四条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平管理部(以下简称“兴平管理部”)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公司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受兴平管理部委托,代表公司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在公司工作的在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离退休员工、子女顶替后返乡的退养员工不实行公积金法。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的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六条 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员工上年十二月份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缴交额每年元月核定,年内不变。第七条 员工个人和公司的缴交率,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12%。以后随着公司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积金的利息按照银行公布的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

第九条 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公司提供部分,在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公积金一律实行由公司统一缴交的办法。个人交纳的公积金由员

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后汇交计财部,计财部连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部分,次月10日前一并交至兴平管理部在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并计入员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 公积金从到账之日起开始计息。公积金本息作为个人收入,无论缴交、提取、继承或受遗赠,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兴平管理部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取、核算和信贷等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员工个人和公司每年公积金缴交率;

(二)负责核定、上报每年公积金缴交额;

(三)负责督促各单位及时按月填报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月报表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交账册的上账填写工作;

(四)负责每月各单位公积金月报审核统计和每月人员变更转户工作并及时上报兴平管理部;

(五)负责按月缴交公积金;

(六)负责安排公积金的使用和偿还职工公积金的本息;

(七)负责为职工办理提取公积金的业务。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实行公积金的办法。

第十五条 员工在兴平市境内调入我公司,其公积金本息转入公司公积金账户内。原单位未实行公积金的从调入第二个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十六条 员工从异地调入我公司,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我公司公积金账户内。原单位未实行公积金,从调入第二个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十七条 员工因故脱离工作岗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恢复工作后,继续缴交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司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受兴平管理部委托,核对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员工需要查询时,可凭本人合法证件去兴平管理部进行查询或上网查询。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和支付第十九条 公积金只能支付员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公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租赁住房、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证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费用。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等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第二十条 员工使用本人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公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租赁住房、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证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费用不足时,可使用配偶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但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并由公司房改办确认。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退休、退养、退职或调离兴平市、出国定居其结余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员工本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增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法提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的具体缴交程序和表格按《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补充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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