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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及管理第四章 年度专项投资计划第五章 专门事项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第七章 投资统计与分析第八章 投资绩效考核与项目后评价第九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溯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稳健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的下属子公司的投资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的下属子公司。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所属单位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预可研”)、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或基础设计,下同)、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投资应服务公司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意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坚持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切实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第七条 公司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控制模式,规范投资方向。

(一)鼓励发展的产业

清洁型化工及配套项目,战略性投资项目。

(二)负面清单

根据境内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适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需严格加强监管,并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做到“先论证、后决策”,在项目各决策阶段的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第一、科学民主决策、按程序办事和责任人制度”四项基本原则。

(一)经济效益第一。投资项目均应依据公司或有关规定实施经济测算。

原则上,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不到公司规定效益标准的项目,不予实施。项目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将作为项目及下属单位项目决策、监管和未来经营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项目须建立专家审查及专项审查决策制度,投资项目均应依照项目审批权限,组织技术、经济专家预审或审查,在充分汲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决策。

(三)按程序办事。投资项目均应依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原则上在前一阶段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四)责任人制度。所属单位对投资项目负主体责任。原则上,项目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为项目经济责任人和实施责任人。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相应决策权限内的决策机构。

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等相关议案决策前,应按照公司党委会相关议事规则提交党委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参股方案,境外投资项目。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董事会审议之外的项目,以及董事会授权认为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拟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项目的融资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融资管理,负责落实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及相关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参与投资项目调研、决策、相关方案设计,负责公司建设项目估算、概算审查及结算初审,负责公司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监督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与使用;负责组织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党委工作部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项目全过程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投资主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编报审批制项目的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再决策报告、最终决策报告、开工报告,对其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质量、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对项目投资决策、实施和运行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组织对决策权限范围内以及公司授权或委托投资项目的(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最终决策报告等事项的审批,审批文件报公司登记备案。

(四)编报年度投资及调整建议计划,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编报年度资金计划和资金落实;负责本单位投资统计和分析。

(五)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设计编制、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四控制”、“三同时”负责,按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六)负责以批准的概算编报项目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七)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论证。

(八)负责投资项目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及相关专项支持性文件的编制、申报,并获取相关批复文件。

(九)负责上报投资绩效自评分析报告及投资考核所需有关资料。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一节 投资项目分类

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额(公司全资或控股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总投资,公司参股项目投资额是指公司出资额,下同),将投资项目划分为重大投资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

第十六条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采用战略性创新技术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一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煤化工、其它化工及系统配套工程等项目。

(二)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示范项目。

(三)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安全环保项目(含隐患治理,下同)、节能减排项目、消防安防设施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项目。

(四)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台(套)或配置给单个服务项目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以及科研仪器购置,专业软件系统等项目。

(五)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搬迁,新建、新购及改造办公、科研、培训、档案用房等楼堂馆所和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用房的基地基本建设项目。

(六)公务用小汽车购置项目。

(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需提交党委会审议和董事会审定的项目。

第十七条 二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煤化工、其它化工及系统配套工程等项目。

(二)投资5亿元以下的工业示范项目。

(三)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安全环保项目(含隐患治理,下同)、节能减排项目、消防安防设施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项目。

(四)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单台(套)或配置给单个服务项目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以及科研仪器购置,专业软件系统等项目。

(五)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基地搬迁,新建、新购及改造办公、科研、培训、档案用房等楼堂馆所和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用房的基地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三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煤化工、其它化工及系统配套工程等项目。

(二)投资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安全环保项目(含隐患治理,下同)、节能减排项目、消防安防设施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项目。

(三)投资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单台(套)或配置给单个服务项目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以及科研仪器购置,专业软件系统等项目。

第十九条 四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煤化工、其它化工及系统配套工程等项目。

(二)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安全环保项目(含隐患治理,下同)、节能减排项目、消防安防设施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项目。

(三)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单台(套)或配置给单个服务项目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以及科研仪器购置,专业软件系统等项目。

(四)小型一般措施及零星购置项目。

(五)公司授权所属单位审定的项目。

第二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授权决策。按照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管理模式。需由公司决策的事项,所属单位应在完成本级决策后,向公司报送请示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批制适用于:

公司对所属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注入资本金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和负面清单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审批制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所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3亿元以下二类、三类及四类项目,对于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前期工作(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安评、环评等),由所属单位自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并报公司备案;对于未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审查、决策,决策后的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并将相关信息报公司备案。

公司对所属单位备案制项目的管理,该条款内容较其他条款具有优先权。

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是现有主业及主业配套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项目管理模式设立审查和决策点。

(一)审批制项目

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设立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总体设计及初步设计四个审查决策点。

2、一类、二类工程建设项目设立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两个审查决策点。

3、三类工程建设项目设立可研报告一个审查决策点。

(二)备案制项目。由所属单位参照审批制项目决策点履行审批程序,并将批复文件报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所属单位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对自主决策的实施结果负责。公司将实施过程及结果纳入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和主要领导三年任期考核,作为投资项目绩效考核和责任追溯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大于行业平均值,没有资金自筹能力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不享受自主审批和决策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项目、科技项目、设备购置项目等的管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股权投资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节 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 中长期发展规划应以国家、陕西省及公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以战略规划和市场发展局势预测为依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规划要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应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明确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预期等。

第二十七条 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发展计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以履行决策程序并正式下发后的正式年度专项计划为依据,开展相关工作。未纳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四节 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九条 预可研应以公司发展规划为依据,研究项目初步的投资条

件,判断项目的投资价值。

第三十条 预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基础,主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预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应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公司及行业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编制预可研报告。其中采用成熟技术、建设内容简单、建设必要性明确的三类、四类项目可不编制预可研报告,直接进入可研阶段。项目预可研报告选择专业机构编制,特殊情况(新领域、新业务、跨业务、主业尚未明确等)可经公司直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第三十二条 预可研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达不到公司规定效益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复立项。

(一)审批制项目

1、重大投资项目由所属单位根据预可研报告主要内容、预审意见及公司职能部门意见等编制形成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审批。

2、其余项目由所属单位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备案制项目。参照审批制项目预可研审批程序,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立项阶段原则上不应签署对下一步工作有实质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可研报告后,经审核认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签报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中(终)止立项工作,并复函所属单位,说明中(终)止项目立项原因和有关意

见。

(1)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2)建设条件或工艺技术存在不可控风险;

(3)预期投资收益低于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

(4)预期市场前景较差;

(5)其它不符合立项决策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预可研报告未经批复,不得开展可行性研究。取得预可研报告批复超过2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投资项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项目应根据本制度项目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决策及报批程序。

第五节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是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投资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可研报告由所属单位选择专业机构编制,特殊情况(新领域、新业务、跨业务、主业尚未明确等)可由公司直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应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可研报告编制中应强化投资项目各环节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提出规避和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200万元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八条 可研报告经济部分(包括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和项目对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影响评价)执行公司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

定和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项目批复应附项目投资估算表和投资效益评价表。重大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公司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九条 有工程建设的新设股权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与股权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同步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评估论证参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有关内容执行。第四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可研报告须对资本金筹措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最低资本金比例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文件执行。第四十一条 可研报告的审查和上报决策审批制项目可研报告按照以下环节进行论证审查,备案制项目可研报告参照执行。

(一)专家团队评审

由所属公司具体实施并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和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团队,重点审查项目选址、产品方案、目标市场、建设规模、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型、总图运输和公用工程、投资及效益、生态环境影响、项目风险和竞争力分析等,形成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所属单位应在可研报告专家团队评估论证会后20个工作日,将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及修改完善的可研报告以正式文本上报公司可研报告审查部门。

(二)专项评估论证

完成专家团队评审后,重大投资项目、战略性投资项目、工业示范项目等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项论证,形成专项论证审查意见。其余一类、二类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专项论证审查意见。

1、技术评估论证

由公司负责技术、生产、设备部门对项目涉及的技术风险(工艺技术路线)和产品方案,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技术评估论证审查意见。

2、市场和资源配置论证。由产品销售部门组织对项目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目标市场需求及变化等)、经营风险(产品流向和竞争力等)、原料来源、资源配置、产业发展环境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市场和资源配置论证审查意见。

3、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和节能论证。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论证审查意见;由工程管理部门对消防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消防评估论证;由生产部门组织对节能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节能论证审查意见。

4、财务效益指标论证。由财务部负组织对项目成本费用与测算、融资方案、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财务效益指标论证审查意见。

5、融资方案涉及资本运作的由公司证券部协助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6、合法合规性论证。所属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对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等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以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合法合规性论证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凡所属单位上报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属于涉法决策范围的,上报文件应附本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未附法律意见书的,公司不予受理。

专项评估论证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将各专项评估论证审查意见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投资项目综合评估论证的依据。

(三)综合评估论证。在专家团队评审和专项评估论证审查完成后,科技部根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专家团队及专项评估论证审查意见等,编制形成项目综合论证审查意见。

(四)上报决策。完成以上环节后按照项目决策权限,相关职能部门将项目综合论证审查意见(各论证环节签字报告均作为附件)提交公司签报相关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可研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资本金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和投资收益达不到公司规定收益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复。

(一)审批制项目。所属单位新增的基本建设项目须先组织预审,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一类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党委会审议后,属董事会决策的项目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其余一类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二、三类项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二)备案制项目。由所属单位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抄送至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总可研报告批复范围内的子项目可研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总投资控制原则组织审批,审批文件逐级抄送至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公司特别授权的投资项目有关事项,按照授权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其投资主体、资源市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等内容和内外部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取得可研报告批复或同意变更决定超过2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投资项目,项目可研批复文件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制度项目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需报送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按照决策权限,在履行完决策程序后,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事项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申报工作,并负责获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以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收到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认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中(终)止审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复函所属单位,说明中(终)止项目审查原因和有关意见。

(一)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投资项目偏离公司发展战略;

(二)主要建设条件难以落实,出现较大不确定性,投资风险不可控;

(三)投资收益率低于公司规定收益标准,市场局势明显变差;

(四)工作深度不满足决策条件;

(五)其它不符合审批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可研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未经批复,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第六节 投资项目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应当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及费用控制的依据,对于含有3套及以上工艺装置的重大投资项目,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应先编制总体设计。

第四十八条 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由所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招标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公司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初步设计应能满足开展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订货、适应工程总承包等要求。对于多家(3家及以上)设计单位参加的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择优选择一个设计单位作为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项目技术和设计总体协调。

第四十九条 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编制应充分说明依托条件、技术方案、工程量、建设标准等内容;说明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采购的执行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应结合当期市场,参照可研报告的经济评价方法,充分说明市场需求及经济效益指标的变化情况,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不到公司规定效益标准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因政策、资源、市场、利率、汇率以及设计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引起投资概算和投资回报严重偏离可研批复目标值允许范围(投资增幅≥可研批复的10%)的重大投资项目,在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须上报原可研报告决策审批部门履行再决策程序。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满足公司规定效益标准的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再决策程序。第五十一条 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审批制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一类、二类项目,由所属单位组织预审,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公司审批。其余项目由所属单位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对采用技术成熟、建设内容简单、当年要求建成的二类项目,根据需要可由所属单位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备案制项目。由所属单位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报告投资估算之内。超过批准可研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原则上必须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按照本制度项目权限重新报批。

(四)公司特别授权的所属单位和投资项目,按照授权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原则上应在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专家组审查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及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以正式文本上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内容简单和工艺技术成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后,由所属单位申请并经原批复部门批准同意,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即一段设计)。

(二)对设计内容较深或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部分单项工程,在总体设计已经批复的前提下,由公司及所属单位申请并经原批复部门批准同意,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即一段设计)。

(三)在重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的子项目初步设计,由所属单位严格按照总投资控制原则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前,需提前引进的工艺技术,或技术条件已落实需提前采购的部分长周期设备,在可研报告批复(需政府核准项目已获得核准批复)及满足提前采购条件后,由所属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公司提出申请、设计单位出具技术证明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审批,通过后,可提前组织工艺包引进和长周期设备订货。

第五十四条 提前采购的条件:①该设备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设计文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确保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不再发生变化;②完成相关工艺包审查;③编制完成设备询价书和技术规格书。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资源市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等内容和内外部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六条 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同意初步设计变更决定超过2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投资项目,正式开工前,应履行项目最终投资决策程序。

(一)最终投资决策报告

由技术部门组织编制项目最终投资决策报告(所属单位自行组织编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概算投资的基础上,重点对市场和资源配置、建设资金落实、合资合作谈判条款落实、地方政府负责的拆迁补偿资金落实、安全环保、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价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最终投资决策报告审批程序

1、审批制项目。一类、二类项目由所属单位组织预审,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其余审批制项目由所属组织组织预审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

2、备案制项目。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审批,审批文件至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审批制项目。重大投资项目、一类、二类项目由所属单位在项目基本建成的前提下,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意见,逐项分析原因,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通过后报公司审批。

(二)备案制项目。由所属单位参照审批制项目概算调整程序和要求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过设计和施工组织优化能够降低投资,并保证工程质量等的变更,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由所属单位审批。

第五十九条 重大变更未经批准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所属单位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对违规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后,再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意见,按本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 年度专项投资计划

第六十条 年度专项投资计划是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具体部署和落实,是根据项目进度确定的执行计划。

第六十一条 年度专项投资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度9月30日前,根据公司关于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各生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要求编制各自职能归口的年度专项投资建议计划,由技术部门统一汇总并经各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公司

党委会审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下发。

(二)年度专项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急需安排投资的项目,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实施。第六十二条 列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的开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已经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二)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年度新开工项目,必须是现有主业及主业配套项目,并附有公司财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落实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五章 专门事项

第六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用执行以下规定:

(一)重大投资项目、一类、3亿元以上二类项目前期费用,由所属单位按前期工作阶段编制工作计划和内容,预估工作费用,审批后上报公司审批,列入年度分批投资计划下达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二)其他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前期费用,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展和费用承受能力分别确定,项目批准开工建设后,前期费用随项目投资一并在年度专项投资计划中下达。

(三)项目前期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陕油造价发〔2018〕1号)文件执行。已下达前期费用投资计划的,项目前期费用发生时暂列资本化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其他确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费用暂列公司或所属单位费用支出。若项目批准开工建设,前期费用进入项目总投资;若项目取消,按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进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六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要严加控制。原则上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可研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未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开展征

地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六十五条 投资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提前订货、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等前期批复手续,已办理“三同时”各项评价或评估行政批文,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后,根据市场和资金情况,适时启动建设。未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六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公司工程招投标、合同、质量、物资采购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第六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已批复。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按权限报审计部门认可,特别是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权限报审计部门监督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六)项目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3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

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3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第六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编织开工报告。第六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概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重大变更,应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特殊情况应按本制度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七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属单位要严格把握项目投资资金支出进度,凡未列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如未下达计划但确需支付的,应以临时新增计划申请上报,经审核同意后安排追加资金支出计划。

第七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做好风险预警工作,投资项目风险因素应重点关注政策、法律、市场、环境、资源、技术、融资、管理、汇率、工期、外部配套条件等风险。

第七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研究是否终止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报原可研报告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工程中交之后、试生产之前,具备预验收条件的,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投资项目建成中交完成预验收后,具备试生产和投料试车条件的,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投资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具备竣工

决算审计条件的,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依据国家、行业和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统计与分析

第七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上报投资完成情况、投资计划、资金需求等。 凡列入公司年度专项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单项工程统计工程实物量和投资完成额,按照规定日期上报,并进行跟踪分析。未构成工程实体的设备、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等应单独列项。第七十九条 公司根据要求建立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季度报告、概算执行情况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效果分析机制。

(一)公司所属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上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开工条件落实、投资计划总体下达及完成、重点项目实施动态进展、投资执行效益效果动态跟踪、投资项目调整及投资变动等情况。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概算执行情况检查计划,会同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和跟踪检查,编制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每年1月5日前应将上年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于1月10前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 投资绩效考核与项目后评价第八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管理绩效考核机制,重点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考核、重点竣工建设项目绩效和已投产项目绩效进行考核评价。投资管理绩效考核纳入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和主要领导三年任期考核,与所属单位绩效及主要领导的业绩挂钩,并严格进行考核兑现。第八十一条 为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原则上所有投资项目在投产竣工验收1-2两年内均应及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不能按期建成(超过设计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长期(1年以上)不能投产项目,应组织开展阶段后评价工作。投资项目后评价按照公司项目后评价有关规定执行,后评价费用进入当期损益核算。

根据公司下达的评价工作计划,对需评价项目,将完成结果作为年终投资

绩效考核的一个指标,与所属单位绩效及主要领导的业绩挂钩,并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第九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定期开展投资管理工作评优活动对投资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项目责任追溯机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擅自开展立项、可研、开工等决策以及开展后续工作;项目开工条件不具备擅自开工;故意拆分项目逃避审批。

(二)未经批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执行中改变决策意见,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提前开展设备订货。

(三)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引进范围、改变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地点或内容,超批复、超标准实施项目。

(四)在决策批复之外发生的重大事项不报批,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不到位;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设立项目公司、收购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构建小型基建项目等;违反程序擅自对外承诺有实质约束力的事项或签订有实质约束力的协议。

(五)对投资项目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发生重大事故及损失,未及时上报和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合同相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损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条件不落实、项目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项目投产后达不到投资标准。

(六)违反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实施投资项目的行为。

(七)未经公司决策批准,擅自提前支付资金;无投资计划发生项目建设投资;擅自通过信托、基金、委贷等融资方式(或以预付款名义)为目标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八)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中介服务等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损失的,除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外,列入公司失信交易商名单,并按照《承包商管理办法》采取公司内部市场禁入措施。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重大投资项目:指采用创新技术战略性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信息化投资由信息化建设投资和维护费用组成,包括

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升级、改造的投入,以及为保证在用的基础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所花费的年度例行费用等。

(三)科技项目:指列入公司年度专项投资计划中的科研项目、技术发展项目、中度项目、标准化及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科技交流与学会等投入。

(四)工业示范项目:指在完成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后的先进技术进行国内外首次工程化放大的示范项目。

(五)战略性投资项目: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陕西省国资发展战略或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主业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获取资源和市场,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促进作用,但近期技术或经济上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无法完全依照一般性投资项目标准实施判别和决策的投资项目。

(六)技术改造项目:指企业为了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环保安全、清洁文明生产、变废为宝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七)主业和非主业:主业指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八)项目资本金: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九)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所开展的预可研、可研、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及最终投资决策等工作的费用。

(十)规划项目库:指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为寻求有价值的投资机会,所进行的项目有关背景、投资条件、市场状况等的投资机会研究,并经专家评审入库的项目集合。规划项目是供今后开展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八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引用的其他制度以最新版为准。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司投资项目效益标准附件2 主要投资项目风险因素表附件3 公司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4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

附件1

公司境内不同类型项目全投资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表

分类名称税后基准收益率%
一、化工部分 1.煤化工 2.天然气化工 3.石油化工 4.高端精细化工 5.化工新型材料10 10 10 15 12
二、储运部分 1.天然气、化工品等管道 2.天然气、煤、化工品等仓储(经营性/仓储型) 3.煤、化工品等汽运、火车运设施8 10/8 8
三、火力发电/天然气发电8
四、公用工程8
五、技术改造12
六、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8
七、装备制造8
八、金融业务10

注:1)安全、环保、节能、消防、安防等项目主要是为实现社会效益或解决安全、环保、管理、操作、运行等问题,对项目税后基准收益率不做强制要求。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按国家发改投资〔2006〕1325号和发改投资〔2013〕586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2:

主要投资项目风险因素表

项目类别风险分析主要因素
化工政策、市场、环保、布局、配套工程、资源、技术、原料来源及价格、产品价格等
发电(含合分布式)政策(电价、热价)、市场、配套工程(配套热网、送出工程、供气管线等)、气量、气价等
煤炭安全、资源获取、资源成本的増加、市场、政策、地下情况、环境、工期、配套工程、运输、产量、运力平衡、关停风险通道风险等
境外项目在上述对应类型项目风险因素基础上,增加:政治、汇率、通货膨胀、违约、融资、工期、技术标准等
并购项目在上述对应类型项目风险因素基础上,増加:管理成本变化、法律、合同履约、交易风险、对被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力等
金融政策、市场、合规、公司治理、交易、经营、退出机制等
工程技术政策、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工期、经营、技术进步、核心技术获取、技术转移

注:风险因素应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分析;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3:

公司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省和项目所在地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性存在重大风险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未履行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按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和风险分析的投资项目。

6.未按规定明确投资、融资方案的投资项目。

7.未明确实施责任人、经济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8.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国家、省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9.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10.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公司现行执行的项目投资基准收益率10%以上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11.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1.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2.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公司现行挑行的项目投资基准收益率10%以内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3.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充分竞争商业类企业所实施的资本金比例低于40%的投资项目。

4.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5.产业前景不明确,处于培育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附件4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非公司主营业务的境外控股投资项目。

2.不符合公司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未履行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低于公司资本成本的非战略性商业投资项目。

5.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6.投资或融资方案不明确的境外投资项目。

7.实施责任人和经济责任人不明确的境外投资项目。

8.未按公司管理规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风险分析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1.公司份额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2.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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