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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研:中国电研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一审原告提起上诉,暂未开庭审理(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韩锦公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以及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2、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返还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款7,451,720元;3、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支付违约金372万元;4、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0,890,395元(自2017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经济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向韩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

(2018)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038号),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改判支持韩锦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改判驳回博伊特公司在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由博伊特公司、公司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130万元。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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