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暨变更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系基于市场融资环境变化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
2、变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赵 鸣 李 翔
周 浩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