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0-12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0年3月16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
临2020-024),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京03执恢1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二、(2020)京03执恢1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案号为(2019)京03执875号。在案件仲裁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391财保177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君安申易一期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托里县华富兴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托里县华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因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华业资本持有的陕
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拍卖款为人民币320,0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73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8,270元;法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华业资本控股在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被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信息。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执恢1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